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的规定。

  2、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