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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送鉴单位及原因

    1、送鉴单位公安部门68家(91.8%),检察部门3家(4.1%),法院部门3家(4.1%)。

    2、送鉴原因14例(18.9%)自己要求鉴定者中有1例称自己有;精神方面”的问题,8例称以前有过;精神方面”的问题,4例称有;脑炎或脑外伤史”,1例称有精神病家族史。38例(47.3%)家属提请鉴定的理由:10例有精神病家族史,13例曾有过;精神病”,12例患过脑炎或脑外伤,3例患过某些严重躯体疾病。22例(29.7%)办案人员提请鉴定案例均为案发后出现行为、情绪、认知方面的问题。

    二、作案行为特征

    1、作案目的和动机所有案例均有作案动机和目的,其中财物动机38例(51.4%),心因性动机31例(41.9%),性动机5例(6.8%)。

    2、作案方式和与被害人关系有预谋32例(43.2%),无预谋42例(56.8%)。被害人为亲属的有9例(12.2%),邻居、同事有19例(25.7%),陌生人有46例(62.2%)。2.4.3作案前、中、后的精神状况作案前精神状况:5例(6.8%)有;行为异常”,主要表现行为孤僻、生活懒散;3例(4.1%)有;情绪异常”,表现为情绪低落、紧张;1例(1.4%)有失眠症状。作案中的精神状况:根据卷宗材料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全部案例均未发现有符合精神病症状学特点的精神异常,且自我保护能力良好。作案后特别是在羁押期间13例(17.6%)出现;行为异常”,主要表现为拒食、不语、哭闹、乱涂大小便等;7例(9.5%)有情绪异常,表现为情绪不稳、紧张、恐惧、低落、焦虑不安;2例(2.7%)有;认知异常”,表现为多疑、答非所问。脑电地形图检查有6例(8.1%)界限性异常,14例(18.7%)轻度异常。

    三、结果讨论
    随访结果74例案例中49例(66.2%)判处有期徒刑,9例(12.2%)判处死刑或死缓,11例(14.9%)被劳动教养,3例(4.1%)治安拘留,1例(1.35%)因癫痫发作解除治安拘留,1例(1.35%)半年后重新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3讨论无精神病是指鉴定医师通过精神科专门观察和检查,没有发现任何符合精神疾病诊断的证据,只有某些偏离正常的思想、情感反应或行为,终确定为无精神病。本组资料显示每年被鉴定为无精神病案例占当年鉴定总数的3.93%~7.24%,比国内相关研究报道12%~18%低[1]。案例的主要送鉴单位是公安部门,占91.9%,检察院和法院只占8.2%,这与公安部门早接触被鉴定人有关。与国内相关研究结果一致[1],本组案例被鉴定人作案特点以青壮年、男性、低文化多见,作案动机明确、现实,其有一般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一致性的基本特点,无病理性动机,有良好的自我保护,这些与精神病人作案有很大不同。本组74例案例中有49例由自己或家属提出鉴定要求,占66.2%。自己或家属提出的鉴定主要理由有阳性家族史、曾患过;精神病”、患过;脑炎或脑外伤史”、及自称有;精神病”等。办案人员提请鉴定占29.7%,主要理由有案发后出现行为、情绪、认知方面的问题。这表明我国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广大民众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不断增加。本组案例中有22例(29.7%)在案发后一段时间出现精神异常。临床精神症状表现以行为障碍、情感障碍为多见,没有发现明显荒谬的幻觉、妄想及逻辑推理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这与李秀荣等报道不同,作者认为可能是因为本组案例中不包含诈病案例,也可能与本组严格区分观念和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难以确诊的案例我们均采用住院观察鉴定的方式终明确诊断有关。
    其次在精神检查时,我们尽可能避免采用启发式、暗示性的询问,从而避免因诱导产生;症状”。通过随访发现72例(97.3%)在鉴定后半年至四年期间均无精神异常的表现,能正常接受审判和刑罚等。1例在治安拘留期间因癫痫发作解除拘留,1例半年后在看守所内出现明显精神异常,重新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我们发现有些早期精神分裂症病人由于其精神症状未充分暴露或鉴定医师未细致深入检查,造成缺乏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条件,以至漏诊,这在司法鉴定中是应该注意的。无精神病的诊断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有的案例往往造成重复鉴定。应该详细收集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犯罪案情资料、精神病学资料,去伪存真,综合分析其一般个人情况、作案动机和目的、自我保护能力、鉴定理由及;精神症状”的特点,把握被鉴定人整体精神活动,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无精神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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