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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杂志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 主管单位: 泸州医学院
- 主办单位: 泸州医学院 中国卫生法学会
- 影响因子: 0.41
- 审稿时间: 1-3个月
- 国际刊号: 1674-7526
- 国内刊号: 51-1721/R
- 发行周期: 双月刊
- 邮发: 62-335
- 曾用名:
- 创刊时间: 2009
- 语言: 英文
- 编辑单位: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
- 出版地区: 四川
- 主编: 程文玉
- 类 别: 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
- 论文标题 期刊级别 审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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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现状及其发展
目前,我国已有36所高等院校开设医事法律专业,但在专业名称、授予学位、培养方法、课程设置、学制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十分巨大.本文在对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该专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途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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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新政视域下的卫生法学学科发展之思考
医改新政的发布为卫生法学学科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在诸多困难面前,卫生法学学科发展必须走特色化之路.本文认为,卫生法学学科首先要围绕医改新政进行学科发展定位,其次要从人才培养特色、科研特色与产学研合作中去培育学科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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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简要说明
(第五十二条及以前条款略)第五十三条[医疗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医疗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由于医疗过错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或者侵害患者身体权的,应当依法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首要客观要件——医疗违法行为]本条所称医疗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成文法的强制性规定和临床经验法则的各种医学检查、判断、治疗或护理行为的总称.[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侵权对象]本条所称患者,是指正在接受诊疗护理的不健康、疑似不健康的自然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危害结果]本条所称残疾,是指组织、器官缺失、缺损,或有不可逆、近似不可逆的客观的明显功能障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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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立法研究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现象,是社会危机的反映;寻求其多元化解决途径,是当务之急.在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的问题上,地方立法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浙江省政府已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立法列入了2009年计划项目.本文力求表达立法应当把握的基本精神、原则以及立法的重心,设计了完整的立法框架和建议草案,以期引起学界讨论,从而为政府制定该法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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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选择及制度构建
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理论构想,尽管当前还缺乏现实基础,但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评价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通过立法建立单方委托、任意仲裁、强制调解、一裁终局的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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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引入公平责任之必要性探析
本文探讨了公平责任在医疗损害中适用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确立了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其具体适用的范围,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当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后果而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时,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患者的损失.本文后归纳了在医疗损害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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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服务基本立法的指导思想
医疗服务基本立法应具有三个指导思想,即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有利于提高医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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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医改中强化医药卫生法治保障的几点思考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的医药卫生改革之所以没有事如人愿,有当初改革者高估市场调节作用的思路问题,也存在缺乏法治保障的问题.新医改方案在总结十余年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但这些意见要通过强化医药卫生法治保障,才能起到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提高我国公民健康水平的较大作用.本文指出了新医改方案对医药卫生法治建设重视不够的问题,并提出了强化医药卫生法治保障应包含的内容及近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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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案件的司法鉴定
涉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本文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分析和阐释了涉医死亡案件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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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转型期的医院与媒体关系——以杭州“茶水发炎”事件为例
“茶水发炎”事件是我国医患生态恶化产生的一起极端事例,其策划者与执行者所代表的媒体的作为引发了关于新闻策划、报道娱乐化及新闻伦理等一系列争议.与此同时,作为双方当事人之一的医疗卫生行业也应该对医院队伍素质、监督管理机制、危机应急等方面进行审视、反思.本文除探寻医媒关系问题原因外,亦提出在民主宪政进程中,医媒双方应在尊重与理解基础上构建开明的媒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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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院宣传侵权行为及防范对策
医院宣传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已越来越受到医学界、法学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论述了医院宣传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并从树立法律意识、妥善处理纠纷、转变工作作风、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相关法律等方面提出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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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中毒致粒细胞减少死亡案的鉴定评价——日本高法院判决对因果关系证明的处理
使用多种药物后患者发生药物中毒反应死亡,而医学鉴定以“无法确定原因药物”为由否定药物与中毒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高法院则判决为:医学鉴定未全面合理说明患者病情,不能成为审判的决定性证据,原审仅依据鉴定作出的认定违反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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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几个基本概念问题辨析
笔者从当前中国卫生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学教学的实际出发,对卫生法的定义、卫生法学的学科定位以及卫生法学的调整对象等问题进行界定,并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促进卫生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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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法基本原理——法的“三分”理论构架初探
世界是多元的,但世界的基本构架是三分的,这在法学理论中同样如此.法学理论界一直困扰于“医事法当属公法的范畴还是私法的范畴”这个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错误的,即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前提就是错误的.事实上,仅有横向法(私法)和纵向法(公法)二分的法律理论构架,并不能解释全部法律现象.除了这两大门类外,尚有内容更为丰富、调整范围更为广泛的“斜向”法律关系的存在.只有建立横向、纵向、斜向三分的法学理论构架,现行的法学理论体系才算达到了基本完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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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学的在场附义与后文化哲学反省
医学法学作为学科尚在襁褓中,还存遗太多的理论问题和质疑,其学科附形、附义和附质的艰苦工作还需要我们长久地探索,其原理、原论、原用存在很多理论真空.医学法学应执行医学的正义,在逆向的反面的非正义歧视中,完成学科初期建设;规范新的法律与道德秩序,借助于当代对灾疫问题的思考,肩负历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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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对患者基本权益的影响
专利制度丰富了医药市场上的产品种类,使一些医药产品以快的方式更新换代.但是,因为专利制度在鼓励药品投资上倾向于利益回报,所以也使得药品的研发领域更青睐可获得更大利益的技术,药品的价格也由于其垄断性而居高不下;发达国家凭借专利制度而不当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知识并独占专利技术等,给发展中国家的医药卫生事业带来了根本性的影响,使一些患者不能获得基本的药物,甚至失去了原有的医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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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医患沟通在降低医疗风险中的法律意义
良好的医患沟通既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降低医疗风险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旨在对有效的医患沟通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具体介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各阶段进行医患沟通的要点,从而探讨有效的医患沟通在降低医疗风险中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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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
医患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由来已久.随着人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有组织倾向和暴力色彩增加,规模也呈扩大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结合四川省广安市近年来发生的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此类事件的特点、成因,拟提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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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
在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在客观上对患者没有做出直接结合的侵害行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医疗机构和国家监管部门应当承担医疗产品的补充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存在终责任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有权向终责任人追偿,同时,应当允许合同相对人依违约责任向非终责任人的相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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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的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造成药价虚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药价虚高的原因主要是:药品审批未充分发挥药物专家的作用,药品生产商通过伪新药变相提价;药品高限价过高,难以起到抑制药价虚高的作用;政府监管不力,人为增加了药品在流通领域的成本;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一些患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药费.在弄清药价虚高原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治理药价虚高的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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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的应对策略
本文以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的应诉策略为出发点,对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认真处理医疗纠纷的作用做了简要分析.文章重在“应诉”这一中心内容,在对医疗纠纷法律关系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常规抗辩要点进行了详尽的介绍,阐释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的抗辩要点作出了总结.文章后将医患沟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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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医疗机构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类医患纠纷逐渐增多.然而,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从医患关系的性质和种类入手,针对医疗契约履行中产生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两种请求权,在责任的承担方式、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诉讼管辖、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有助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并指导相关的司法实践.